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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象棋特色学校授予办法(试行)

作者:小兵 发布:2015-01-01

附件1:

国际象棋特色学校授予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进一步促进国际象棋在学校的普及与发展,为素质教育增添新的内容和色彩,中国国际象棋协会将向全国符合条件的中小学校和幼儿园授予“国际象棋特色学校”称号(以下简称“特色学校”)。为保证授予工作的科学化、制度化和规范化,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特色学校”称号授予工作实行基层申报,地方审核,协会审批,协会监管的申报、审批、管理制度。

第三条 “特色学校”授予期限为四年。

第四条 “特色学校”授予对象为全国具有法人资格的中小学校和幼儿园。

第五条 中国国际象棋协会全面统筹管理并组织实施“特色学校”称号的授予工作。

第六条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棋牌项目管理部门为地方业务主管部门,应积极配合中国国际象棋协会做好相关工作。

第二章 授予标准

第七条 被授予“特色学校”的单位应同时具备下列条件:

(一)国际象棋进入校本课程,学校全部或者部分年级有每周一至二节的国际象棋课;幼儿园同上。

(二) 学校成立校队,训练时间每周不少于两次。

(三)学校(幼儿园)拥有专职或者兼职国际象棋教师。如外聘教师须有相关聘用协议。

(四)学校(幼儿园)教师有一人(含)以上拥有中国国际象棋协会师资(教练员)证书。

(五)学校在校学生获得棋协一级棋士(含)以上证书至少2人,或者两年之内获得当年市级(含)以上学校比赛团体前三名;幼儿园幼儿获得棋协四级棋士(含)以上证书至少2人,或者两年之内获得市级(含)以上幼儿园比赛团体前三名。

第三章 授予程序

第八条 “特色学校”的申请程序:申报单位提出申请,经所属地基层教育和体育管理部门同意,经省级体育(棋牌)主管部门初审后合格后将申报材料和初审意见报送中国国际象棋协会。

“特色学校”申报材料须包括:

(一)加盖申报单位公章的申请,内容包括申请理由和本单位开展国际象棋活动的现状和长期发展规划;

(二)加盖所属地基层教育和体育部门公章的批准函;

(三)加盖省级体育(棋牌)管理部门公章的批准函;  (四)申请单位条件(教师、场地、器材等)情况;

(五)相关照片或光盘材料;

(六)单位负责人和具体负责人的姓名及联系方式。

第九条 “特色学校”的批准程序:中国国际象棋协会青少年工作委员会应在收到申请材料后两个月内审查完毕,并酌情组织人员对申报单位进行实地考察(或委托当地有关部门进行考察);考察组将考察情况和审核意见报协会审批;协会研究决定批准意见。

第十条 申报单位应积极配合中国国际象棋协会和地方业务主管部门完成各项考察工作。

第十一条 对获批准的申报单位,由中国国际象棋协会正式批复并在中国棋院在线等官方媒体上予以公布,同时负责落实授牌工作。

第十二条 对未被批准的单位,中国国际象棋协会将复函说明理由,并做好指导和鼓励工作。

第四章 运营与监督管理

第十三条 对被授予的“特色学校”,中国国际象棋协会将给予项目开展方面的政策倾斜及业务支持。

第十四条 被授予的“特色学校”有义务参加和承担中国国际象棋协会组织开展的有关赛事、集训、培训活动和任务。授牌学校(幼儿园)应每年以学校(幼儿园)名义参加市级(含)以上的比赛。连续两年未参加上述比赛的,将取消“特色学校”(幼儿园)资格。

第十五条 中国国际象棋协会有对“特色学校”开展国际象棋活动进行监督和检查的职责。

第十六条 被授予单位按照授予标准的具体内容每两年报送一次工作情况报告。

第十七条 对开展国际象棋普及推广工作富有成效的优秀“特色学校”,将以一定形式予以表彰。对开展工作不力、没有成效的“特色学校”,将及时提醒,如仍未改进,经研究将撤销该单位“特色学校”的称号。

第十八条 继续申请下一周期“特色学校”的单位,可在本期截止前六个月内再次提出申请,申请程序如上。

第五章 附则

第十九条 “特色学校”称号的授予是一项严肃而规范的工作,参与单位须严格按照程序进行申报,并在获得称号后积极开展国际象棋在本单位的普及推广工作。

第二十条 曾经由国家体育总局棋牌运动管理中心授予的原“传统学校”,按照本特色学校授予办法管理。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解释权和修改权属中国国际象棋协会。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自下发之日起试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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